案情简介
胡某是某公司员工,2024年6月15日下午,胡某根据某公司安排外出拜访客户。拜访结束后已经过了下班时间 ,经报告部门主管后,胡某驾车从客户单位直接回家。返家途中,胡某驾驶车辆违规并线与另外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。事故造成胡某头部撞伤 ,严重脑震荡。经交警部门调查,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2024年11月,胡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但是单位认为,胡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,不属于工伤。
处理结果
人社局认定胡某受伤为工伤。
法律分析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、(六)项规定,职工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 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根据上述规定,“因工外出”认定工伤与“上下班途中”认定工伤 ,需要不同的法律要件。“因工外出”的工伤只要能证明是工作原因遭受伤害,无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(故意犯罪、醉酒、吸毒、自杀 、自残除外),均可认定为工伤。
但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不但要求事故由交通工具造成,还要求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胡某受伤时究竟处于下班途中,还是在因工外出期间。如果处于下班途中,由于其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,则不能认定为工伤;如果其属于因工外出期间,则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,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。“因工外出期间”不但包括外出从事工作的时间,也应包括往返路程时间,因为,往返路程系因工外出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不应单独割裂予以对待。换言之,职工因工外出的出发地和返程目的地可以是单位,也可以是其家庭住所。
本案中,胡某拜访客户结束后,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告部门主管后返程回家,既经过了单位的同意,也是根据工作完成时间所做的合理选择。鉴于胡某不存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,应当认定其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,即胡某受伤是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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